漯河市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漯河市供销合作社成员单位入社退社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量: 时间:2022-12-13 16:56
各县(区)供销社、市社属企业:
开放办社是供销合作社通过组织开放、产权开放、经营开放、服务开放等形式实现内外资源整合、扩大群众基础、拓展服务功能的有效途径,是供销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的重要体现。为巩固开放办社成果、加大开放办社力度、规范开放办社行为、提高开放办社质量,依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做好开放办社工作的指导意见》(供销合字〔2019〕33号)、漯河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漯发〔2016〕24号)文件精神,制定《漯河市供销合作社成员单位入社退社管理办法》,经市供销社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供销社参照制定本级供销合作社成员单位入社退社管理办法。
漯河市供销合作社
2022年12月12日
漯河市供销合作社成员单位入社退社管理办法
为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加大开放办社力度,规范开放办社行为,提高开放办社质量,把供销社建设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建设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推进全市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河南省供销合作社章程》和《漯河市供销合作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漯河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社)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负责领导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是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实行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全市优秀涉农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通过相互联合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更好服务全市三农发展。
第二条 市社实行开放办社必须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规范化操作。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简称县级供销社)或具备条件的涉农社会经济组织均可加入市社。县级供销社作为市社成员社,其他组织作为市社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第三条 成员社为独立法人实体,资产归各自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和民事法律责任。
第四条 成员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二章 入社主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入社对象主要包括:县级供销社、农业产业化企业、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全市性涉农社会组织及其它农业经营、流通服务主体。
第六条 入社对象须承认市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企业,须经营状况良好,带动相关产业作用强。
第八条 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须有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与农民利益连接紧密、助农增收效果明显。
第九条 涉农社会组织和其它农业经营服务主体须有规范的运作制度、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为农服务功能发挥较好。
第三章 入社程序
第十条 县级供销社,原则上自动作为市社成员社。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入社程序
(一)有意愿入社的单位向市社提出入社申请,填写《漯河市供销合作社成员单位入社审核表》。
(二)市社对申请入社的单位进行考察评估。
(三)由市社理事会研究批准,市社理事会会议确认。
(四)办理相关入社手续。经市社理事会批准后下达批准文件,颁发证书,正式成为市社成员社。
(五)成员社单位正式入社后,相关档案移交市社合作指导科,合作指导科负责社员单位资料的存档、备案、注销。
第四章 成员社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权利
(一)选举或者推荐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市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请求市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市社提供的服务及有关扶持政策;
(五)报市社批准,以市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有关活动;
(六)申请使用市社供销合作发展基金;
(七)对市社工作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获得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市社《章程》;
(二)执行市社有关决议;
(三)依据相关规定向市社交纳供销合作发展基金;
(四)维护市社及成员社的名誉和整体利益;
(五)完成市社委托的任务;
(六)向市社报告有关工作,反映有关情况,按规定如实提供财务、统计相关数据;
(七)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市社的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
(八)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五章 退社
第十四条 成员社退社应书面向市社申请,由市社理事会研究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终止其成员社资格。
第十五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可劝其退社或除名,并向社会公告,公告之日起5日内无异议则终止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市社《章程》和本办法,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四)其他影响作为成员社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县级供销社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成员社入社退社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供销合作社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