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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供销合作社 关于印发《漯河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点击量:   时间:2022-09-14 09:10
市社属各企业、机关各科室:
     《漯河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规则》已经市社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漯河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规则》
                           
                 2022年9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漯河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以下简称市社监事会)工作,推进市社监事会工作的制度化建设,根据《漯河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社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市社党组领导下,坚持服务“三农”工作大局、服务供销合作社中心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全面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市社监事会由供销合作社成员社监事(以下称成员社监事)和市直相关部门监事(以下称部门监事)、专家学者监事、农民监事和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监事等组成。成员社监事必须是该成员社监事会主任。成员社监事和部门监事实行单位增(替)补制,其增(替)补程序是:
(一)增(替)补单位向市社监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包括调整原因、增(替)补申请和替补人简历);
(二)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在下一次监事会会议上履行增(替)补手续。
第四条 市社监事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日常工作由主任、副主任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向主任报告,并按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社监事会职责:
(一)服务中心工作。在市社党组领导下,紧紧围绕和积极服务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能,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努力开创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新局面。
(二)行使监督职权。对理事会贯彻落实《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省社和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推进机构建设。按照“政策推动、典型示范、分批落实、层层负责”的工作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督促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市、县(区)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组织建设。
(四)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健全工作制度,履行监督职能、规范工作程序,形成监督合力。努力提高工作标准和规范,加快建立运转高效、协调顺畅的监事会运行机制,使监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五)开展调查研究。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准确了解和把握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提出有价值、有份量的意见和建议,为党组决策提供参考。
(六)加强社有资产监督。对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工作的监督。
(七)指导系统工作。对成员社监事会工作进行指导,发挥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作用,总结推广各地监事会工作经验,加强工作交流与信息沟通,不断提高指导和服务成员社监事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加强自身建设。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学习培训,不断提升干部队伍的专业素质,打造一支讲政治、懂业务、会监督的干部队伍。
第六条 市社监事职责:
(一)参加市社监事会会议、有关专题会议及监事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二)收集并反映对市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并监督成员社对《章程》、市社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党委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部门监事及专家学者监事通过情况沟通、信息提供、项目对接和课题研究、专题调研、参谋咨询以及培训授课等多种途径,行使监督职责,指导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工作开展。
(四)成员社监事参与本级社理事会重大决策过程并实施监督,推进社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本级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本社合法权益;加强对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强本系统监事会组织建设。
(五)农民监事和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监事及时了解社情,准确反映民意,维护供销合作社和农民合法权益,发挥“信息窗口”作用。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市社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社监事列席年度理事会全体会议,必要时,也可临时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安排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需向主任或会议召集人请假或委派代表参加会议。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全国总社、省社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精神,对市社向市委、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和部署监事会年度工作,决定重大事项,通报重点工作。
(三)通过监事增(替)补事项。
(四)参与讨论理事会工作报告并提出建议。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交流成员社监事会工作。
第八条 市社监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上报党组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发送各成员社监事会的重要文件。
(二)研究监事会的重点工作并作出具体部署。
(三)听取有关科室和单位的专题汇报,研究制定相应措施。
(四)讨论审定由监事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监事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议程及相关重要会议文件。
(五)讨论和通报其他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安排市社有关领导、科室负责人列席。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因故不能出席主任办公会议,向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坚持实行调查研究制度,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省供销社和市社党组、理事会组织的重点调研课题;监事会确定的主要调研课题。
(二)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
(三)成员社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监事会职责的情况。
(四)探索监督工作新领域、新方式,监事会工作创新机制、开创局面的情况。
(五)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和调研完成情况,形成建议案或调查报告提交党组和理事会。
第十条   落实市社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漯河市供销合作社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暂行)》要求,组织召开监督工作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落实市社社有资产重大决策尽职调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社有资产重大决策项目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完善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联系点和信息员,并在市社监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健全成员社监事会工作指导制度。各成员社监事会应及时向市社监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专项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信息。
第十四条 市社监事会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自身职责和任务,为监事会履行职责做好保障和服务等项具体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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