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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评定办法(试行)

点击量:   时间:2022-06-23 17: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供销总社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创建申报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发挥好农村综合服务社为农服务的前沿阵地作用,打造一批建设标准高、服务功能全、群众评价好的农村综合服务社,引导农村综合服务社发展,推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供销社系统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社星级社”)是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评定的农村综合服务社。
第三条  对综合服务社星级社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以调动供销社系统争先创优的积极性为目的。采取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推荐、分级评定、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星级标准
第四条  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分为三个级别,即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最低为三星级,最高为五星级。星级越高,表明农村综合服务社为农服务水平越高。
(一)五星级社
1.应具备日用消费品销售、农资商品销售、农产品收购、农化服务项目。其他经营性服务项目不少于4种;其他公益性服务项目不少于7种。
2.总建筑面积不低于800 平方米,其中日用消费品门店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农资门店不低于110平方米,室外活动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
3.日用消费品门店配送率不低于80%,经营单品不低于5000种,年销售额不低于80万元。农资门店配送率不低于90%,年销售额不低于100万元。
4.室内通风、明亮,门窗、墙面、屋顶、地面、设施设备及用品整洁;室外整洁,进行必要的绿化美化,道路平整硬化。
5.具有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消防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商品质量保证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等。
6.具有必需的信息化及通讯设备,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器材。
7.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二)四星级社
1.应具备日用消费品销售、农资商品销售、农产品收购、农化服务项目。其他经营性服务项目不少于3种;其他公益性服务项目不少于5种。
2.总建筑面积不低于600 平方米,其中日用消费品门店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农资门店不低于90平方米,室外活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3.日用消费品门店配送率不低于70%,经营单品不低于2000种,年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农资门店配送率不低于80%,年销售额不低于80万元。
4.室内通风、明亮,门窗、墙面、屋顶、地面、设施设备及用品整洁;室外整洁,进行必要的绿化美化,道路平整硬化。
5.具有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消防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商品质量保证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等。
6.具有必需的信息化及通讯设备,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器材。
7.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三)三星级社
1.应具备日用消费品销售、农资商品销售、农产品收购、农化服务项目。其他经营性服务项目不少于2种;其他公益性服务项目不少于3种。
2.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0 平方米,其中日用消费品门店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农资门店不低于60平方米,室外活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3.日用消费品门店配送率不低于60%,经营单品不低于1500种,年销售额不低于20万元。农资门店配送率不低于70%,年销售额不低于50万元。
4.室内通风、明亮,门窗、墙面、屋顶、地面、设施设备及用品整洁。
5.具有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消防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商品质量保证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等。
6.具有必需的信息化及通讯设备,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器材。
7.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  申报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原则上应是地处乡村,以经营性服务为主,兼顾公益性服务,满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多样化需求,经营服务场所相对集中的农村综合服务社。
第六条  正式运营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农村综合服务社均可申报星级社。
第七条  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星级晋升,需在原星级评定一年期满后进行申报。
第八条  同一级星级标识使用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应进行重新评定,对星级予以确认。
第九条  综合服务社星级社每年评定一次。五星级社由市供销社评定,四星级社由县区供销社评定,三星级社由基层供销社评定。星级社评定执行以下程序:
(一)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星级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报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对拟评定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名单及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综合服务社星级社有异议的,由推荐社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综合服务社星级社,由评定星级的供销社发文并公布获评名单。
(四)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综合服务社星级社进行名单汇总,建立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名录。
第十条  当年因违法违规被通报、处罚,或出现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农村综合服务社不得参加星级社评定;已评定为星级社的,取消其星级社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服务社申报星级社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评定的取消星级社资格;已申报的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二条  各县区供销社在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系统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评定结果报送市供销社。
第十三条  建立星级社每两年一次动态监测机制。监测不合格的,取消综合服务社星级社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合作经济指导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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