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民法典设立“好人条款”,具有强烈的道德提升意义。
民法典明确了救助人因见义勇为发生损失情形下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当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时,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是出于道德层面的考量,而当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受益人的补偿就会变成法定义务。民法典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给英雄吃了一颗定心丸。
虽然,法律规定只有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救助人实施的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才能免责,情况紧急的认定,以救助人的认知能力及判断能力为准。但是考虑到见义勇为一般存在紧迫性,不容许当事人有更多的时间考虑,在认定是否存在过错时多持宽容态度,不应苛责见义勇为者承担通常情况下的注意义务。
同时也希望见义勇为者在施行紧急救助时注意方式、方法,尽量减少给受助人或其他人以及自身造成伤害。
有道是
见义勇为是美德 免责条款暖人心 |
(来源:“人民网” “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