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漯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了保障人民健康,践行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动员全社会力量,预防控制重大疾病,进一步提高社会卫生健康综合治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职责。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组织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与监督;规划、部署、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开展检查活动;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以及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推动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治理与除害防病工作;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宣传,引导群众关心关注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二)管理与规范。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卫生精细化管理、巩固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加强控制吸烟、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三)监督管理。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设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违反爱国卫生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罚则。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行政执法部门未依法处理的,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