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6日
漯河市供销合作社
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参照《漯河市供销合作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漯河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结合监事会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社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在市社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事项和决定须向党组作出报告。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通过各成员单位相互配合,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保障供销合作社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四条 市纪委派驻纪检组指导监督,财务审计科、机关纪委和监事会办公室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具体情况吸纳相关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第三方参与。
第五条 市社监事会联席会议的召集单位。监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并主持会议。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六条 监事会办公室代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室的工作联络。
第二章 联席会议职能
第七条 联席会议是党组领导下的监督工作平台,负责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的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重点是依照《章程》开展“三项监督”,负责对系统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九条 联席会议以“三项监督”为核心,对社有资产监管和财务、审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或问题,要求并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审计、审查。通报了解重要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联席会议可组织成员单位共同开展监督调查,提出配合监督工作的要求,督导落实会议议定事项,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监督对象开展审计。
第三章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能和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履行责任。
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对监督联席会议进行指导监督,及时通报市社社有资产监督项目及实施情况、社有资产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系统违法违纪案件,共同审议监督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一)财务审计科主要职责:
1.通报系统社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2.提交汇总市社出资企业、直属企业资产管理和运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3.提交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4.通报审计工作情况;
5.提交审计报告并提出建议;
6.承办联席会议确定或提交党组审批的委托审计事项;
7.通报联席会议需要的其它有关情况;
8.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工作。
(二)市社纪工委主要职责:
1.加强系统党风党纪监督;
2.配合纪检组查处系统违法违纪案件;
3.配合开展党组社有资产重大决策的尽职调查;
4.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监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办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整理印发会议纪要;
2.起草制定联席会议规章制度并反馈执行情况;
3.掌握和通报市社和系统监督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4.通报联席会议相关情况;
5.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工作。
第四章 联席会议内容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是:
(一)落实市社党组对监督工作的要求;
(二)通报监督工作重大事项;
(三)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的问题;
(四)讨论确定对重大事项的联合监督方案;
(五)组织社有资产重大决策的尽职调查工作;
(六)部署重大监督工作;
(七)交流监督工作经验;
(八)确定需要向党组报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一般于每年年中、年末定期召开,平时可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可视情邀请市社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章 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须在会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议事内容,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并确定会议议题。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的议程:议题提交单位向联席会议汇报工作并作说明;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对议题讨论并形成决议;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的议定事项,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情况。
第十七条 参加联席会议人员及所在单位对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和有关文件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本制度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